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50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林振芳

原 告
界吉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居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被 告
鴻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查詠禎
訴訟代理人
黃仁文
被 告
震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桂中
被 告
李政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因被告鴻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臺北市大同區歸綏街79巷內施工、並由被告震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監工灌漿工程及外牆RC拆除,致原告所有車輛受損,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等語。查原告主張本件侵權行為地位於臺北市大同區,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侵權行為地之法院管轄,亦有利於侵權行為事實之證據調查,較為妥適。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