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613號
- 原告
- 奧創獨角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忠輝
- 被告
- 杰妮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育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然查原告起訴聲明為:㈠被告應將登記於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房屋的公司遷離。㈡被告應給付原告10,080元,並自民國113年1月25日起至公司遷離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680元與相當於日租金額之違約金。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有起訴狀可稽,其中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辦理公司遷出變更登記,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而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元;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未付租金與違約金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訴訟標的價額為10,08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60,800元(計算式:0000000+10800=000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6,533元(計算式:00000-0000=16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