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967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陳家淳

原告
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訴訟代理人
蕭睦憲
訴訟代理人
葉山軍治
被告
共興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洪郁芳
被告
林坤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年○月○○○日下午二時五十八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原告應提出其向被告共興開發有限公司寄發臺北信維郵局第1803號存證信函之郵件收件回執。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