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967號
- 原告
- 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酒井裕之
- 訴訟代理人
- 蕭睦憲
- 訴訟代理人
- 葉山軍治
- 被告
- 共興開發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洪郁芳
- 被告
- 林坤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年○月○○○日下午二時五十八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原告應提出其向被告共興開發有限公司寄發臺北信維郵局第1803號存證信函之郵件收件回執。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