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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97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陳仁傑

上 訴 人即

被告
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中平
法定代理人
上 訴 人即
被告
鄭柏廷
被告
上 訴 人即
被告
新祥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潘東發

上列上訴人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鄭柏廷、新祥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潘東發與被上訴人康橋學校財團法人、秀岡山莊第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秀岡山莊陽光特區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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