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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06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葉藍鸚

原告
佳訊達國際電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賢欣
訴訟代理人
劉仁閔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原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依民國113年1月15日經授商字第11230245180號函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解散)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湖簡字第1632號裁定移送前來,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5,34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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