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47號
- 原告
- 環球購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志綱
- 訴訟代理人
- 胡力文
- 被告
- 展圓烘焙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書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部分:三、第二頁第二十行關於「…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14%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