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2480號
- 原告
- 黃雅萍
- 被告
- 林少偉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妨害名譽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71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5日言詞辯論期日減縮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本院卷第69頁),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同法第433條之3規定,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前為男女朋友,被告因不滿原告與其分手,竟於ll2年2月17日凌晨4時30分許,在原告位於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1樓之居所大門口,分別張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內容之公告3張,對原告辱罵「公車萍」、「不要臉的女人」、「良心給狗啃去」、「惡女人」等語,並指摘原告「跟我家人偷錢2萬8」、「來這找男人又要騙吃騙錢了」、「又要偷人家裡的錢」等不實事項,妨害原告名譽,足生損害於原告之人格及社會評價。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
二、被告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被告有於上開時、地以如附表所示之文字辱罵原告之事實,已援引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緝字第2563號聲請簡易判決書為證,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又被告因本件所涉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等犯行,業經本院112年度簡字第314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被告拘役50日在案,有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佐(本院卷第13至17頁),是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本件被告公然以「公車萍」、「不要臉的女人」、「良心給狗啃去」、「惡女人」等語辱罵原告,並以「跟我家人偷錢2萬8」、「來這找男人又要騙吃騙錢了」、「又要偷人家裡的錢」等不實事項誹謗原告,而侵害原告之名譽,客觀上堪信原告因此精神上受有損害。是原告以被告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自屬有據。又按以人格權遭遇侵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請求慰藉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須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且所謂「相當」,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之經濟情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7號判決意旨參照)。爰審酌本件係肇因於兩造間感情糾紛所致,而被告未思以理性溝通,率而張貼公告以如附表所示之文字妨害原告之名譽,並衡酌被告之行為及原告精神上所受之痛苦,考量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兩造財產所得調件,見限閱卷)等一切情狀,本院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以5萬元為合理,逾此部分之請求,尚難准許。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數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從確定訴訟費用之數額。惟依法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諭知兩造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以確定其數額,併予敘明。
臺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公告書寫內容 1 黃X萍、這個公車萍 妳這不要臉的女人,好心收留妳給妳住供妳吃,沒想到妳卻良心給狗啃去,盡然跟我家人偷錢2萬8,還在我背後胡亂說話,妳還是不是人,妳良心何在,現在跑來復興口這為了某些利益,來這找男人又要騙吃騙錢了是嗎?還是又要偷人錢了。 請大家多注意這個惡女人。 東園街66巷21弄58號 雅萍 2 黃X萍、妳這公車萍 妳這不要臉的女人,好心收留妳給妳住供妳吃,沒想到妳卻良心給狗啃去,盡然跟我家人偷錢2萬8仟還在我背後跟人道我的不是、亂說話,妳良心何在,現在跑來復興口這為了某些利益,來這找男人又要騙吃騙錢了是嗎?還是又要在偷人錢了。 請大家多注意這個人。 東園街66巷21弄58號 雅萍 3 黃X萍、這個公車萍 妳這不要臉的女人,好心收留妳給妳住、供妳吃沒想到妳卻良心給狗啃去,盡然跟我家人偷錢2萬8仟還在我背後胡亂說話,妳還是人嗎?良心何在,現在跑來復興口,為了某些利益,來這找男人又要騙吃騙錢了是嗎?還是又要偷人家裡的錢。 請大家多注意這個人。 雅萍 東園街66巷21弄5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