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70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雅特米生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柚季(原名林裕喜、林永麒)
- 訴訟代理人
- 林婇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徐詠晴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36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足,逾期不繳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北簡字第270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徐詠晴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36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足,逾期不繳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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