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773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忠嫄
- 訴訟代理人
- 王棟源
- 被告
- 歐倫琪時尚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則豪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7日所為之民事判決,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