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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889號

返還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陳畇蓉
被告
亞洲大志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川猛志

原告因返還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洲大志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於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載請求被

告返還前匯款之日幣103萬元及仲介費42萬8400元,合計日幣145

萬84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1萬4139元【計算

式:(日幣145萬8400元×112年11月28日起訴時現金賣出匯率為0

.2154元)=31萬413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原告已繳

納3200元,尚應補繳納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

,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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