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889號
- 原告
- 陳畇蓉
- 被告
- 亞洲大志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小川猛志
原告因返還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洲大志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於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載請求被
告返還前匯款之日幣103萬元及仲介費42萬8400元,合計日幣145
萬84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1萬4139元【計算
式:(日幣145萬8400元×112年11月28日起訴時現金賣出匯率為0
.2154元)=31萬413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原告已繳
納3200元,尚應補繳納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
,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