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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960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江宗祐

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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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黎曉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雪珠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1項係請求原判決關於駁回其請求部分之裁判廢棄,並於聲明第2項請求就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7,901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故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應為7,9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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