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327號
- 原告
- 鼎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家康
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復華璞園管理委員會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28,400元,應繳裁判費4,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1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北簡字第3327號
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復華璞園管理委員會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28,400元,應繳裁判費4,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1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