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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43號

履行契約(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葉藍鸚

原告
永安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明珠
被告
鄭慈祥

蔡振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交通)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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