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43號
- 原告
- 永安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明珠
- 被告
- 鄭慈祥
蔡振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交通)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北簡字第343號
蔡振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交通)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