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481號
- 原告
- 星購網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佑霖
- 訴訟代理人
- 李景雯
- 被告
- 吹吹風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志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應增列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