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3485號
- 原告
- 趙奕璽(原名趙弘堯)即柑牌商行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許喬茹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蕭淳方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趙匡中
- 被告
- 八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尊中
- 訴訟代理人
- 林宜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肆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玖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八日起;其中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參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肆佰捌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於本件訴訟期間由廖豔群變更為侯尊中,並經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答辯狀在卷可稽,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5、176條之規定,程序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本件原告起訴聲明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9,986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日起至112年9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擴張、追加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參酌前揭規定,程序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經營YouTube頻道(名稱:Octoverse-元宇宙平台台北站、Octoverse-元宇宙平台香港站),自111年4月起委由原告剪輯影片,由被告員工蕭勻亭負責與原告接洽,流程為蕭勻亭將毛片(即拍攝完未剪輯之影片)上傳至雲端,原告將之剪輯、上字幕、音效後,再上傳至雲端供被告下載。二造合作至111年底,決定簽訂書面契約以明確報酬計算方式,故於112年1月9日簽訂報價單,約定自112年1月12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以原告剪輯耗費時間計算報酬,報酬每月結算。就111年4月至112年5月之報酬被告均依約給付,卻積欠原告112年6月至9月此段期間剪輯毛片之報酬共計192,486元,爰依承攬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二造間有原告為被告剪輯影片之承攬契約存在。原告應證明承攬契約內容、報酬之給付及計算方式,就原告提出之報價單否認形式真正,且報價單上僅有蕭勻亭簽名,並無公司大小印,難認為二造合意內容。原告工作內容包含將剪輯完成影片上傳至被告YouTube頻道,然有不少影片並未上傳YouTube頻道,被告經營者係新聞網站,未及時上傳即失其意義及價值,而原告有數部影片未於1週內上傳,該等未上傳、未依時上傳之影片原告均不得請求報酬。況且原告於112年8月1日告知蕭勻亭先不剪片,並經蕭勻亭應允,可見承攬契約至遲於112年8月1日已終止,原告自不得請求112年8月份後之報酬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二造間存有承攬契約,被告已給付111年4月起至112年5月(此指原告剪輯影片期間)之報酬等語,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正。原告主張被告應依承攬契約給付112年6月至9月之報酬192,486元等語,則為被告否認,並以上詞抗辯,經查:
㈠原告主張其工作內容為剪輯毛片、上字幕、音效,再將剪輯後影片上傳至雲端供被告下載,不含上傳至被告YouTube頻道,報酬計算方式如報價單所示,承攬契約存續至112年9月等語,為被告否認,原告就此應證事實提出報價單1紙為證(見本院卷㈠第353頁),並聲請傳喚證人蕭勻亭到庭接受訊問,證人蕭勻亭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證稱伊於111年3月7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任職於被告公司,負責行銷,交辦工作予原告、審核原告請款內容均係工作範圍,李尚文係伊上級主管,起初被告未與原告簽訂書面契約,後來才簽1個像報價單的東西即原證二(見本院卷㈠第353頁),原證二上「蕭勻亭」係伊所簽,報價單有經過李尚文審核,原告工作流程為伊將原始影片上傳到某個被告公司建置的雲端空間,原告將之下載剪輯後,將成品上傳到該雲端空間,伊下載審核後沒問題再上傳至被告YouTube頻道;請款流程為原告提供剪輯清單與伊,伊查核清單內容確認無誤後,會製作請款單印出紙本,交給李尚文與老闆簽准,最後由會計付款,原告報酬計算方式則如原證二報價單所載;112年10月間,被告因虧損裁撤部門,所以跟原告終止契約,原告在112年8月1日後仍持續剪片等語(見本院卷㈡第37至43頁),依證人蕭勻亭證述內容可見原告報酬計算方式依報價單所載,且其工作內容不含將剪輯完成影片上傳至被告YouTube頻道,二造承攬契約直至112年10月始終止等情。而本院請證人蕭勻亭當庭提出行動電話,並下載蕭勻亭與原告、李尚文之所有LINE對話記錄燒錄於光碟(見本院卷㈡證物袋),檢視所有對話內容後,摘錄重要內容如下:
⑴蕭勻亭與李尚文之對話記錄:「時間:111年5月17日。蕭勻亭:…請問關於dola(即原告)跟貝貝的薪水預計何時會發放呢?因為兩位都有在跟我追進度。李尚文:預算表看了好幾次,數字都還寫不正確⋯Leo 還在重寫,隨時寫對了都可以核發」。「時間:111年5月27日。蕭勻亭:…dola有印發票給我 能麻煩幫我印出來後請款嗎?李尚文:…妳不來嗎?蕭勻亭:嗯嗯我今天不去喔…。李尚文:發票怎麼印?蕭勻亭:[檔案]李尚文:ok。…李尚文:發票已交付會計 冠宇。蕭勻亭:感恩。蕭勻亭:IVAN哥不好意思 剛剛DOLA詢問我他今天是否能拿 到$ 能麻煩您幫我問問冠宇嗎? 感激不盡。李尚文:冠宇不在位子上。蕭勻亭:好的蕭勻亭:Dola說收到了 謝謝ivan哥協助」。「時間:111年6月2日。蕭勻亭:https://www.canva.com/design/DAFA8K1bmrw/RBmB73iKYetIHYUN83UzoQ/edit?utm_content=DAFA8K1bmrw&utm_campaign=designshare&utm_medium=link2&utm_source=sharebutton。李尚文:我看5月上架 總共24支。李尚文:通話時間 0:14蕭勻亭:30。李尚文:還沒後製好的30?還是6?蕭勻亭:加上後製中的是32。這個沒有算AMILIE。李尚文:哪時候要追上?蕭勻亭:目前5月欠28 +6月60支 6月總共要做88 目標一個 半月 6月底以前要產出88支」。「時間:111年12月29日。李尚文:[照片][照片]請準備一份與Dola公司的合作合約,簡易的報價單為主要內容即可。給法務看過後簽署」。「時間:112年1月9日。蕭勻亭:[檔案] dola的報價單再麻煩您過目[檔案][檔案]。李尚文:稍微寫清楚一點:繳件的最長時間、內容不宜的修正、圖文素材的問題、版權所有的問題⋯。雙方的權利義務簡單條列式寫一寫,金額數字沒問題」。「時間:112年10月11日。李尚文:我知道妳在休假當中,但是現在必需通知妳一件事情:八宇國際決定不再經營,今天10/11是最後一天上班日,我、妳、Michael 都會依照勞基法的規定,處理遣散的事宜。抱歉可能搞壞了妳休假的心情,等下禮拜妳可以的時間、再煩請到公司取回個人物品、並與 Tracy 交接 蝦皮、侯老師、侯侯會等手頭上的工作,有任何問題可以隨時與我聯繫🙏」。「時間:112年10月12日。李尚文:要記得通知不再拍片剪片。蕭勻亭:昨日皆已通知👌」。「時間:113年5月6日。李尚文:Dola 的事情,侯董剛剛打電話給我⋯。 有沒有商 量的餘地?蕭勻亭:.....與你何干。應該沒有 他立場蠻堅定的。李尚文:呵⋯牽拖要我負擔些‘責任’。蕭勻亭:他之前已經拜託我去求和了。但現在是D的爸爸很不高興 所以在主導這事。李尚文:他現在沒錢,拜託我再去協商 50%。蕭勻亭:是 他也給我一樣的說法。李尚文:當初我們減拍攝量減廣告預算的時候,D這邊為何沒相對的減少?因爲積壓的很多?蕭勻亭:1.累積太多片沒剪完。2.他是以時數算 所以即使片量減少但後期每支片都做得比較精緻時數也拉長。李尚文:時數是最後剪出來的時間,跟精緻度無關吧?蕭勻亭:結論就是因為後期拍的內容以科普居多 所以每支都比較長。他甚至最後有幾支是沒收費的。李尚文:對,這個我知道。蕭勻亭:如果要明細我這邊都拿得出來 他要的金額就只有欠他的薪水並沒有額外索取賠償金啥的。我是指他剪片的清單。李尚文:好,清單給我。蕭勻亭:晚點 餐廳現在要開會。李尚文:沒問題⋯我的立場,是在 Dola 這一邊,侯董找律師來問我,再看如何發展。蕭勻亭:我認為根本不關你的事 其實D本來也沒有要告 是不小心被他爸發現他被欠薪水所以他爸就開始主導一切了。訴狀還是他爸親送法院的?李尚文:嗯😐。蕭勻亭:但這些您可以不用跟侯董說了 只是想說細節讓您知道無妨。李尚文:好👌。蕭勻亭:[檔案]。2023所有dola剪片清單。2022不用吧?李尚文:不用,謝謝」。「時間:113年5月28日。蕭勻亭:現在要我找出6-9月所有已經剪片但還沒付款的片子 哪些沒有上YT。意思是沒上YT他不付。李尚文:唉😮💨。我是跟他說 好像都上了。妳還在那兒工作,就照要求處理吧⋯⋯。蕭勻亭:沒有 因為後來就說不上了。所以很多片沒上。…說我倆推來推去 哈。李尚文:拍攝的量減少、上架的量也減少⋯所以是累積在 Dora 那裡的素材一直持續的剪出來沒減少的意思是吧⋯⋯。蕭勻亭:理論上是這樣沒錯 因為前面累積太多剪不完。李尚文:嗯嗯」。
⑵蕭勻亭與原告之對話記錄:僅擷取原告與蕭勻亭對話記錄之部分時點如111年4月5日下午3時10分起、同年月6日上午9時51分起、同年月18日中午12時2分起、同年月19日上午10時7分起、111年8月29日下午2時54分起等,直至112年9月23日晚間11時11分起,均為蕭勻亭截圖予原告,要求原告補字幕、改錯字、上標題、音效等內容。「時間:111年5月9日。原告:欸你有空早點審片。蕭勻亭:好」。「時間:113年3月7日。原告:[照片]。你覺得誰會去。蕭勻亭:你收到?他們寄給你?原告:嘿啊。法院寄到。蕭勻亭:好好笑。直接還錢不就行了?現在有加入2個大股東。他說資金源源不絕。所以意思是他們沒有想還才要調解嗎。還是調解是必要程序?原告:應該是正常程序。蕭勻亭:好吧。原告:大股東是加入哪邊。餐廳喔?蕭勻亭:我覺得他本人不會去。對。原告:我想說現在怎麼可能有人要加入八宇。阿他有靠北我嗎?哈哈哈。蕭勻亭:沒有吧 我沒聽到。你是已經告了嗎?原告:才會收到這個啊。蕭勻亭:剛法務同事跑來跟我說她也收到調解書。問我情況我說你要什麼證據我都有。原告:正常啊。蕭勻亭:發票也開了。就沒拿到錢。原告:哈哈哈哈。蕭勻亭:她很驚訝(她是新同事。原告:我這邊一碟。我爸直接送到民事法院的。沒有透過警局。蕭勻亭:酷欸幹。哈哈哈。原告:幹嘛還要新同事。蕭勻亭:處理他破事啊。原告:乾哈哈哈。可是我真的不知道這樣做好不好欸。我其實不太想走這一步。很破壞關係。蕭勻亭:沒差啊你沒錯。原告:我覺得你們公司還是比較酷。是很常被告嗎。中間都沒有人要來找我商量或是什麼。感覺放著爛。害我也很無感。哈哈哈」。據此,證人蕭勻亭證述情節,核與上述對話記錄所顯示原告工作內容、請款流程、報酬計算方式、終止契約時點等諸般情事均屬相符,自屬可信。從而原告主張其工作內容為剪輯毛片、上字幕、音效,再將剪輯後影片上傳至雲端供被告下載,不含上傳至被告YouTube頻道,報酬計算方式如報價單所示,二造承攬契約存續至112年9月等語,皆屬可採。
㈡被告抗辯蕭勻亭未獲授權簽訂報價單、承攬契約已於112年8月1日終止等語,惟綜觀①前述蕭勻亭與李尚文111年12月29日、112年1月9日之對話記錄內容,以及②原告與李尚文111年12月29日對話記錄內容略以李尚文對於原告傳送之「Octoverse每月剪輯超時給付薪資級距表」原則上並無意見,且請蕭勻亭處理後續簽約事宜等語 (見本院卷㈠第351頁);
③蕭勻亭於報價單簽名時間為112年1月9日等情,可見蕭勻亭於報價單上簽名係經授權,且主管李尚文、法務部門皆審視報價單內容,非其獨斷而行,故被告抗辯蕭勻亭未獲授權簽署報價單等語,即無理由。另被告抗辯承攬契約於112年8月1日終止,無非係以原告於該日向蕭勻亭稱「那我先不剪喔」等語為據,然被告此抗辯顯然無視原告於112年7月31日向蕭勻亭稱「乾你們老闆,今天總該發錢了吧…我知道你挺我,我跟你發發牢騷」等語,翌日(即8月1日)又稱「我先不剪喔」等語間之前因後果,亦即原告僅係不滿被告遲遲未依約給付報酬而對蕭勻亭抱怨,並無終止契約之真意,此觀隔日(即8月2日)原告見蕭勻亭稱「會計說好像10號可拿到錢」,隨即回覆「我今天剪給你」即明,故被告抗辯承攬契約已於112年8月1日終止等語,顯係斷章取義,不足為信。
㈢原告主張其112年6月至9月剪輯毛片之報酬為192,486元等語,為被告否認,原告就此應證事實提出請款單4紙為證(見本院卷㈠第355頁、第41至45頁),為被告否認請款單之形式真正,原告雖未能提出該4紙請款單原本,然被告提出之原告請款單3紙(見本院卷㈠第113至117頁)與原告提出之其中3紙請款單(即本院卷㈠第41至45頁)主要內容相同,故可認該3紙請款單之形式真正應無疑問;就剩餘之1紙請款單(即本院卷㈠第355頁),本院觀其形式、剪接影片名稱中之「韓國三星與央行」、「美國特勤局」、「藍籌NFT犯眾」、「混合式AI省成本!高通」、「行動電源偷私鑰」、「祖克柏vs.vision pro」、「稀有聰」、「BRC-20」等影片均出現於被告YouTube頻道(見本院卷㈡第55至57頁),且影片時長與請款單記載者相若,故認該請款單亦具形式真正。而原告所提出請款單既均屬真正,則被告就其已給付該4紙請款單所示全部報酬192,486元與原告之債務消滅事實負有舉證之責,被告卻未能提出證據證明其已給付報酬與原告,則自應認原告主張為可採,被告應給付112年6月至9月剪輯毛片報酬192,486元與原告。至被告抗辯原告於起訴狀自認被告已給付112年6月剪輯毛片報酬,不得撤銷自認等語,然原告已提出帳戶交易明細證明被告於112年2月24日、3月25日、4月25日、5月25日給付前一月份報酬,後於112年11月9日始再次給付報酬一情(見本院卷㈠第29至33頁),故可推論被告已給付原告112年1月至5月剪輯毛片之報酬,至於112年6月剪輯毛片報酬則未見被告給付,故原告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3項撤銷自認,被告此部分所辯尚難逕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承攬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92,486元,及其中139,986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3月8日(見本院卷㈠第67頁送達證書)起;其中52,500元自民事準備㈡暨追加訴之聲明暨聲請調查證據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2月5日(見本院卷㈡第7頁言詞辯論期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二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訴訟費用計算書:項目 金 額(新臺幣)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100元第一審證人旅費 530元合計 2,6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