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48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八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尊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趙奕璽(原名趙弘堯)即柑牌商行企業社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4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