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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485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江宗祐

上訴人
即被告
八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尊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趙奕璽(原名趙弘堯)即柑牌商行企業社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4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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