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37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1 日
- 法官羅富美
- 當事人林政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773號原 告 林政修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久鼎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繳裁判費20,8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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