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37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羅富美
- 法定代理人劉美惠
- 原告林政修
- 被告久鼎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7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久鼎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惠 被上訴 人 即 原 告 林政修 訴訟代理人 劉川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上訴聲明且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 國114年4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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