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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441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陳家淳

上訴人
即被告
高群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玉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湘翎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其上訴利益,則上訴人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96萬3,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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