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44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官陳家淳
- 法定代理人鄭玉蓮
- 被告高群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44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群開發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鄭玉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湘翎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其上訴利益,則上訴人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96萬3,2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9,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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