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441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高群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玉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湘翎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其上訴利益,則上訴人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96萬3,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