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4600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蔡玉雪

原告
六川電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忠景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複代理人
杜鈞煒律師
複代理人
吳明儀律師
被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林小卿
複代理人
吳冠武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複代理人
劉時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0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兩造應就採購契約書第14條第(一)記載「…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比例;未載明者,為1」,及第1款記載「…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比例;未載明者,為3」,其中之「1」、「3」之比例是否各為「1%」、「3%」,抑或其他比例等項,於10日內具狀說明,並於上開辯論期日攜採購契約書原本到庭。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