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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516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郭麗萍

原告
怡萱豐禾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逸萱

一、原告與被告琢墨行銷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932元(含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及違約金),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1,440元,尚應補繳110元,前已發函通知原告補繳,惟原告迄未補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另應提出:

1.本件契約書(需完整清楚)

2.請求利息自112年3月10日起算之依據(如契約之約定)3.請求違約金之依據(如契約之約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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