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517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鴻璋茶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怡君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立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韓國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9,896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