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5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9 日
  • 法官
    郭美杏

  • 當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宇勝即新色彩油漆工程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532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楊財富 被 告 黃宇勝即新色彩油漆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貳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109年6月29日、109年10月5日向原告申請貸款,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等語,為 此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2份、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暨申請書、 定儲利率指數歷次變動明細表、定期儲金利率表、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書 記 官 林玗倩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2,100元 合    計    2,100元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5…」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