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5381號
- 原告
- 唐肇廷
- 訴訟代理人
- 蕭仁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游泗淵律師
- 被告
- 劉以諾即耐斯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屏東縣九如鄉,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而本件查無兩造有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管轄權之依據,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係有誤,本件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