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5419號
- 原告
- 尼歐立體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瓊枝
- 被告
- 麗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嘉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800元。惟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原告於民國113年6月12日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及自111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291,616元(計算式如附表,小數點以下捨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扣除前所繳裁判費20,800元元,尚應補繳2,97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