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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559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葉藍鸚

原告
台灣大食代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瑞興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林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寶林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00元(計算式:500+4500=5000),尚應補繳裁判費400元(計算式:0000-0000=4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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