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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559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陳逸倫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台灣大食代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瑞興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崧翰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寶林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逸凡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7月10日宣判,然因尚有若干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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