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56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徐千惠

原告
鍵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湘玲
訴訟代理人
林裕家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健榮
被告
洪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戶籍地址在臺中市,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送達證書各1紙可參,故本案之管轄法院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