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630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郭麗萍

上訴人
即被告
竣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偉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空軍保修指揮部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3,4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7,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