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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6560號

返還押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羅富美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悠旅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典
訴訟代理人
龔宸熹
訴訟代理人
黃耀德
訴訟代理人
楊家誠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宗遠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治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複代理人
李怡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4年2月13日下午4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114年2月24日下午4時宣判,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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