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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6560號

返還押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羅富美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悠旅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典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宗遠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悠旅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11,979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5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⒈上訴聲明第1項部分:2,430,000元【計算式:1,080,000元+1,0
  80,000元×125日(自113年1月5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5月8
  日止)×1%(按日以百分之1計算之違約金)=2,430,000元】。
⒉上訴聲明第2項部分:2,081,979元。
⒊以上合計4,511,9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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