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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7965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郭麗萍

原告
紅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忠遠
訴訟代理人
蘇千惠
被告
臺北市立西松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陳雅萍
訴訟代理人
陳均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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