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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820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徐千惠

原告
采印印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發
被告
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定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於同年7月31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顯已逾期,有本院各項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表,揆諸上開規定,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經駁回,而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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