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8235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瑞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理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建富間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肆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