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8696號
- 原告
- 錢進義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原鄉石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8萬3,000元,應繳裁判費3萬3,5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3,07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附繕本1件),表明對被告請求之法律上依據,又如有和解方案可併同提出。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