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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8701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禾承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弘
訴訟代理人
王正豪律師
被告
四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智偉
訴訟代理人
陳家興

陳慶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萬6630元(計算式如附表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原告繳納5180元,尚應繳納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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