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8701號
- 原告
- 禾承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子弘
- 訴訟代理人
- 王正豪律師
- 被告
- 四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智偉
- 訴訟代理人
- 陳家興
陳慶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萬6630元(計算式如附表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原告繳納5180元,尚應繳納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