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8773號
- 原告
- 吳雅芬
- 被告
-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南光
- 訴訟代理人
- 梁瑜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規定,訴狀送達後,除有同條項但書第1至7款情形外,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又按所謂訴之追加係指原告於起訴後提起新訴,以合併於原有之訴而言,係利用原有訴訟程序所為之起訴,故為追加時,須有原訴訟程序之存在,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212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對被告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泰汽車公司)起訴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19萬1,300元,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判決在案,訴訟程序業已終結,依首揭說明,原告訴之追加自無從與之合併審理。從而,本件原告於原有訴訟程序終結後,追加請求被告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中和所(下稱國都汽車公司),並聲明:被告和泰汽車公司與國都汽車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19萬1,300元,此追加之訴為不合法,不應准許,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