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8962號
- 原告
- 曾蘇華
- 訴訟代理人
- 吳益蘭
- 原告
- 曾文華
- 原告
- 曾玉芳
- 原告
- 曾文德
- 原告
- 曾素英
- 原告
- 曾美惠
- 上三人共同兼訴訟代理人
- 曾蘇華
- 上三人共同複代理人
- 吳益蘭
- 被告
- 何昌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原告應補正及說明下列事項:依據原告所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下稱系爭租約),其上填載之承租人係星柚有限公司(下稱星柚公司)(何昌旻),然原告起訴卻以何昌旻個人為被告,是原告主張之系爭租約究係存在於星柚公司抑或被告個人間?並請說明系爭租約存在於被告個人間之法律上依據及理由。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