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8962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曾文華
- 即反訴被告
- 曾玉芳
- 即反訴被告
- 曾文德
- 即反訴被告
- 曾素英
- 即反訴被告
- 曾美惠
- 上三人共同兼訴訟代理人
- 曾蘇華
- 上三人共同複代理人
- 吳益蘭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曾蘇華
- 訴訟代理人
- 吳益蘭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星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柚筌
- 兼訴訟代理人
- 何昌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星柚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曾蘇華新臺幣貳拾肆萬零柒佰伍拾參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星柚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曾蘇華新臺幣貳拾肆萬零柒佰伍拾參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