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9016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萬成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美香
- 法定代理人
-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林順揚
上列上訴人萬成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順揚與被上訴人張士亮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壹萬貳仟玖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肆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