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1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8 日
  • 法官
    趙子榮

  • 當事人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輝臻興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210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黄彰玲 被 告 輝臻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陳輝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訴之聲明第一項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返還租賃物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9萬5000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萬9128元,原告震 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訴之聲明第三項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被告給付1萬元,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 公司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合計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陳怡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