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1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2 日
- 法官陳家淳
- 法定代理人葉子禎
- 原告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240號 原 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子禎 訴訟代理人 鄭安棠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伊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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