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540號
- 原告
- 漢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淳旭
- 訴訟代理人
- 劉彥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徐銳軒律師
- 被告
- 邁達特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文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7月19日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46,833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