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648號
- 原 告
- 富強鑫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伯壎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成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79,41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計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