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9 日
- 法官葉藍鸚
- 當事人郭蕙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85號 原 告 郭蕙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瑞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39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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