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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05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陳逸倫

原告
李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馥裕商旅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000元後,尚應補繳2,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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