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059號
- 原告
- 李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馥裕商旅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000元後,尚應補繳2,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北補字第205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馥裕商旅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000元後,尚應補繳2,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