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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19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詹慶堂

原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曾妍珊
被告
卉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建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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