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231號
- 原告
- 羽和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彩翎
- 訴訟代理人
- 李璇辰律師
- 被告
- 陳志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忠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5,507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㈠系爭本票金額:500,000元。
㈡利息:5,507元(計算式:113年4月13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6月18日止共67日。本金500,000元×(67/365)×年息6%=5,506.8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㈢以上合計505,5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