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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2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
    葉藍鸚
  • 法定代理人
    陳永杰

  • 當事人
    大自然環境綠邑股份有限公司張景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250號 原 告 大自然環境綠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杰 被 告 張景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62,329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7,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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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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