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358號
- 原告
- 孫雪芬
- 訴訟代理人
- 高培恒律師
- 被告
- 孫蘭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4萬元(如附表所示),第一審裁判費1萬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房屋)價額計算方式: 每月租金新臺幣1萬2000元x12月÷10%=144萬元(依土 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附註:土地法第97條第1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 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